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3005号 原告:***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源自世界著名的***股份公司(MetroAG),***股份公司于1964年成立于德国,多年来曾是德国最大、欧洲第二、世界第三的零售批发超市集团,是世界五百强之一。1995年***股份公司与上海XX集团等合作设立原告。原告原名“锦江A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更名为现名称。原告自1996年在上海开设了首家***商场以来,经过近30年的经营,至今已在中国开设102家***商场,覆盖全国63座城市,享有卓越的业内商誉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在被告所在的山东省内,原告开设了6家***商场(青岛、济南、潍坊、烟台),原告在食品经营领域知名度极高。2022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抖音平台销售烘焙类食品,其在抖音账号首页上方显著部位使用蓝底黄字的***图标,并标注“您身边的线上中央烘焙工厂”。原告曾于2022年3月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前述混淆性图标,并要求其变更公司名称,后被告将某“***”图标变更为其自有商标“弥滨”,但其在抖音号首页最上方显著位置仍使用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成立于2002年,原名“邹平县B有限公司”,至2015年更名为“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而截至2015年,原告已在山东省开设了6家商场,在食品经营和零售市场上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认为,被告的更名行为具有恶意,且其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商标进行商品销售,被告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根据抖音平台数据显示,被告已在抖音持续经营200余天,销售商品7万余件,被告侵权获利已超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6,500元)。 被告山东***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以购买产品形式选择收货地即上海市普陀区作为侵权行为地诉讼管辖并无依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邹平市,而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批准可以管辖山东省邹平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