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262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2622号
原告:上海江水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30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江水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水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
二Ο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