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深圳东路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74670779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号。
负责人:***,该公司营运总监。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12158W,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深圳东路商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