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深圳东路商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深圳东路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74670779T,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87号。 负责人:***,该公司营运总监。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12158W,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深圳东路商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2022年11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