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5947号
原告:成都锦食联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1单元17楼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锦食联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锦食联行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锦食联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