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财保4号
申请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纬四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3X98GL7H。
法定代表人:王玲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杰,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3X7DGD4W。
法定代表人:赵华堂。
申请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洛阳古城支行(账号:81×××14)、中国工商银行义马银杏路支行(账号:17×××03)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其保险金额3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洛阳古城支行(账号:81×××14)、中国工商银行义马银杏路支行(账号:17×××03)的银行存款。
案件保全费2020元,申请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