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3执2477号之一
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3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被告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9.62万元及利息。因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我院进行财产申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询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现已轮候查封,告知申请人查封期满十五日前需向法院申请续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 4.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无第三方债权。 三、2020年11月10日我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工作人员称不动产无法查询个人及公司房产信息; 四、2020年11月10日我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经查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公司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0年11月10日我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住址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没有××山路。 六、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2月2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红营
书记员  贾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