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8521号
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公司)与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亮亮、被告英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英博公司欠其货款,有《购销合同》、送货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英博公司支付货款21699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油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不应支付货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以216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8日,原告双塔公司(出卖人)与被告英博公司(买受人)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英博公司向双塔公司分别购买的产品为灰酚醛防锈漆、醇酸专用稀释剂、黑醇酸外用磁漆、中灰醇酸外用磁漆等货物。交(提)货时间为按买受人需求计划3个工作日内到货;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符合合同型号标准,因出卖人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出卖人负责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相应损失,因买受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出卖人不承担;结算方式为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预付货款30万元给出卖人,出卖人收到预付款开始安排供货,累计供货金额达到30万元时,出卖人继续供货,累计欠款达到15万元时,买受人3天内将欠款(15万元)支付给出卖人,余款待出卖人最后一批供货时全部结清。出卖人每次送货出具17%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出卖人交货期每迟到一天按合同总金额3‰罚款,直到供货日截止;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3‰罚款。
庭审中,原告称最后一次供货日期为2018年8月24日。被告自认对所欠货款数额无异议。
一、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169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6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7元,减半收取2798.5元,由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张振红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