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2民初260号
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桂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杰、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刚、第三人张桂超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桂超挂靠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书,其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张桂超在该解除合同告知函上签名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书已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张桂超所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决算,但双方至今未进行最终的决算。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且双方未进行最终的决算,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第三人张桂超挂靠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河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吨骨料生产线钢结构的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书,被告将该工程的六、七、八标段转包给原告施工,其主要内容为本项目皮带机安装费1550元/吨,钢结构制作安装费用2500元/吨(含辅材),最终以实际工程总重量乘以统一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开工日期定为2017年1月1日,30日内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1、原告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2、由于原告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施工进度要求和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原告将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签订后,张桂超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54万元,代付工人工资70余万元,原告未将所承包的被告工程施工完毕。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张桂超在该解除合同告知函上签名。双方未进行最终的结算。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68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国红
书记员  朱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