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国威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国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双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纬四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玲仙,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国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豫0323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暂不处置。
2021年7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23执10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晓光
审判员  付小龙
审判员  吕红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