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462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是夷,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纬四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3X98GL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9912043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以与三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