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260号 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686U,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3X98GL7H,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纬四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因其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反诉费,应按被告撤回反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