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260号
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686U,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3X98GL7H,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纬四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驻马店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因其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反诉费,应按被告撤回反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洛阳英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