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09861K。
法定代表人:孙懿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焉丽,系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通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新华路南段***号(华博商务酒店**楼****房间)。
法定代表人:费兰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通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程款1032031元、律师费7049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005元、执行费135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庄河市临港工业区5#铜包铝汇流排生产车间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5111.7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因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所以上述财产暂不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 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继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