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53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
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懿诺。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59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今桥
执行员 曲长江
执行员 辛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会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