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

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康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执恢51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210283736409861K
法定代表人:孙懿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774523592
法定代表人:崔京旭。
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辽208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2952305.29元,执行费27486元(未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979791.29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20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0年10月29日禁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禁止期限三年。于2020年11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京旭(护照号:E15382895、G28844041、G07575807、G25866876;港澳通行证:W09773238、C09017677)出境。于2020年11月9日将被执行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供不出被执行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3076575-29083000执行员于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6191253619500
书记员  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