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202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洋,男,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懿诺。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大房金庄稽决字【2019】0002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欠缴职工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住房公积金215989.2元的行为,限令其7日内办理补缴手续。该决定书作出后进行了直接送达。经催告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补缴义务。该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经本院送达听证通知,未按期参加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房金庄稽决字【2019】0002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岳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