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海云天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67137。
负责人:周志敏,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洪姝,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传治,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天方钢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5158066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0986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杨秀伟,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天方钢品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杨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0元、执行费88637元(未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天方钢品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杨秀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7日扣留被执行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大连富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动迁款2500万元。另查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