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大连庄河支行、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保57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大连庄河支行
被申请人: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天方钢品制造有限公司、孙某某、杨某某
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崇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