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3798号
原告: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640986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系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富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OYK2J1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开元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富美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于政雄
审判员 刘轶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