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谷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11民初10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8405591F。
住所: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浙商机电园。
法定代表人:林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在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在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谷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45277933。
住所:乐清市北白象镇沙洪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谷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冀0111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谷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4250.8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谷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4250.87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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