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11执69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书记员 田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