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7628号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新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收到货物后认可欠款,并且已收到被申请人为其开具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即是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但是申请人未对付款期限进行明确承诺,双方亦未达成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审认定被申请人随时可以向申
请人主张权利,对被申请人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将该货款免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新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房利永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崔 莉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