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11民初1036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谷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14元,减半收取144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57元由原告石家庄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辉
书记员 邢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