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4375号
原告:大连黎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前牧城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696604。
法定代表人:罗贵坚。
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44147C。
法定代表人:石传远,总经理。
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704340Q。
法定代表人:陈禹安。
被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27号中盛家园8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30498930。
法定代表人:前田吉范。
原告大连黎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大连黎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付款项2255385元及诉讼后产生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原告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事实及理由:被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颐和星海二期”工程项目由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又是被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二股东之一。2015年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颐和星海二期D区影院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60万元,施工过程中于2015年8月29日又签署“颐和星海二期D区影院钢结构补充协议书(一)”,约定新增工程价款为105385元,至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705385元。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屡屡违约,截止2018年9月26日,款项付至345万元后就不再支付工程款项。经原告方多次沟通,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母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及被告大连
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由,至今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据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述,其与母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财务混同,互任高级管理人员;现由于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没有支付能力,应由其母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鉴于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在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辽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日本大和房屋工业株式会社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辽02强清1-1号决定书,指定大连永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因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一案,故大连黎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本次起诉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