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2953号
原告:咸阳恒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0778035B。
法定代表人:曹天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楠,女,系咸阳恒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E2T6T。
法定代表人:贾申龙。
原告咸阳恒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咸阳恒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咸阳恒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3元,减半收取3656.5元,由原告咸阳恒信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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