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3471号
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东波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