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3471号之二
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陕0117民初34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庆华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东波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