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657号之一
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 市新城区金华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1: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 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贾申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2: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址:西安经济技术 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渭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鹏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车朋涛,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54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宋 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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