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铭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539号
原告: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渭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市铭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东方名城3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鹏镒。
原告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铭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38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车晓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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