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财保51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592702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E2T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8658.5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8658.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