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7诉前调确96号 申请人: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新站区关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A8HD8X(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渭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6E2T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渭南高新区正大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于2023年11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400元,利息3000元,总计67400元。如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该笔货款,则自愿放弃其余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如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足额履行,则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需向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如下:以64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自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调解员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合肥言臻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经渭南高新区正大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