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30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与被执行人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1244号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