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43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哲,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洋,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殷筱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