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坤,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西路2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淑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邢运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