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6654号之一
原告:铂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8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881898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梦,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智测电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2054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铂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智测电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铂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铂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铂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铂悦仪器(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