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测电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论衡电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智测电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98号

申请人:上海论衡电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A-38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51109008T。

法定代表人:赵飞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伟,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玫嘉,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测电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沃野花园商办楼B-7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9205464。

法定代表人:林武。

申请人上海论衡电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测电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论衡电力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测电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安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