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冠宏矿山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冠宏矿山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411民初2518号
原告平顶山冠宏矿山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冠宏矿山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晓旭
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