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29执3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解放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覃建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文彬,该公司市场部主任。
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县原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
法定代表人:徐茂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宏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县原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桂1229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县原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329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99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创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大化县原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229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覃 江 明
审 判 员 唐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俊 淇
书 记 员 潘唐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