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民初6384号
原告:广东智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丽工业区丽骏路15号宿舍5楼。
法定代表人:黎剑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1D。
法定代表人:尹智康,职务总经理。
原告广东智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智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智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智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广东智嵌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培芹
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
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