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293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2号6层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BX45。
法定代表人:舒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吴晓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颜贵成
书 记 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