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1198号

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钟埭镇。

法定代表人孙忠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广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雅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61海南电视台十楼。

法定代表人孔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爱美德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4]第112287号关于第4543857号"TRAVELHOUS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美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广杰、王华,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雅楠,第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晓宇、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针对第4543857号"TRAVELHOUS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被诉裁定认定:

本案的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其中"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版权)。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简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诉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在本案中,首先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所述的图形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涉案作品由北京多视觉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转让给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创作完成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诉争商标所有人对前述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前述事实的证据,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于2004年起通过卫星频道公开使用,爱美德公司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最后,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综上,诉争商标所有人未经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许可或同意,仍然将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稍作调整后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损害了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此外,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诉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虽主张爱美德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爱美德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对涉案台标并不享有著作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损害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二、爱美德公司自主创作诉争商标,使得诉争商标具有极高的创造性和显著性,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损害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三、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四、爱美德公司没有接触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涉案作品的可能性,不符合接触原则。五、爱美德公司在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受让涉案作品之前,对诉争商标已经有了大量的使用证据,并在行业内达到一定知名度。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被诉裁定中的意见。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当庭陈述意见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指定颜色,商标图样附后)由爱美德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8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8类的大衣箱(行李)、旅行包(箱)、人造革箱、公文包、手提包、旅行包、旅行袋、帆布箱、帆布背包、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

2013年9月6日,第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主要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侵害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二、爱美德公司曾多次抢注其他知名商标、标识与名称,欺骗消费者以实现其商业利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的设计和使用早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撤销诉争商标注册。

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14份证据:

1、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与北京多视觉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多视觉公司)签订的《关于〈旅游卫视〉标志图形之版权转让等事宜的协议书》,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的合法著作权持有者。证据1中载明多视觉公司受北京开麦拉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工场公司)的委托独立完成了标志图形的设计,并同意将该标志图形的有关著作权转让给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协议书附件中所附的标志图形即为涉案作品及文字"旅游卫视The Travel Channel"。

2、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刘波的介绍网页,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设计人是知名教授。

3、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设计过程,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委托设计的。

4、2004年10月19日海南广播电视台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其中载明海南广播电视台决定放弃原台标,将旅游卫视的台标作为新台标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授权海南广播电视台永久无偿使用台标。

5、海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更改台标的请示及批复。显示2004年7月1日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做出批复,表示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同意海南广播电视台启用新台标。

6、2004年旅游卫视新台标启动仪式记录光盘。

7、《旅游卫视2004年本事》封面。

证据5至证据7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2004年已经设计完成并启用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享有对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的知识产权。

8、诉争商标的商标信息打印页。

9、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图样(台标图样附后)。

证据8、9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实质性相似,很容易被认为是同一图形。

10、注册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的第4098259号商标的商标信息打印页,显示该商标的申请人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2004年尝试就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注册商标,爱美德公司可能接触到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

11、旅游卫视简介,用以证明旅游卫视频道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在全国范围内收到广泛关注。

12、证据12为旅游卫视获奖证书,用以证明旅游卫视频道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具有很高的价值。其中,2004年全国电视包装作品组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显示:旅游卫视标志演绎:"四星篇"荣获2004全国电视包装作品评选"最佳标志演绎",选送单位为"世纪工场"。

13、部分期刊、杂志复印件,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使用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台标。

14、爱美德公司申请注册的"xiangyun"商标档案信息页,用以证明爱美德公司多次企图不正当抢注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2014年1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爱美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38份证据,当庭撤销证据7-34,仅保留证据1-6、35-38:证据1为爱美德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图形为爱美德公司独立设计,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证据2、3分别为爱美德公司报花宣传材料、爱美德公司商标查询记录,用以证明爱美德公司在未注册诉争商标前的标志是一架飞向蓝天的飞机,诉争商标图形由飞机逐步演化而来。证据4为爱美德公司企业变更证明,用以证明爱美德公司企业变更情况。证据5为诉争商标的彩色注册信息,用以证明诉争商标指定颜色,图形部分为彩色。证据6为(2013)浙平证字第172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四角星形图形不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独立设计,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存在,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图形作品独创性不高。证据35为(2015)浙平证字第34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旅游卫视的台标有可能是世纪工场公司,不是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设计的,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不享有著作权。证据36为平湖市数字直播频道、数码音乐列表,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未在爱美德公司住所地的市级区域覆盖,爱美德公司未接触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台标。证据37为世纪工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3月19日。证据38为(2015)浙平证字第339号公证书,显示"旅游卫视之各界评说goodlife新浪博客"中2008年8月11日刊载博文"身未动心已远--旅游卫视品牌形象常年伴随式服务解析"中载明"2004年5月,世纪工场成为旅游卫视品牌形象常年伴随服务供应商,并服务至今,依据签订的全方位常年深度合作协定,世纪工场对旅游卫视品牌形象进行常年的建设、维护、推进与升级,同时也服装频道日常节目的包装宣传与活动推广"。证据37、38用以证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设计台标的时间在2004年5月之后。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1485号判决(简称第11485号判决),用以证明爱美德公司使用诉争商标侵犯了第三人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该判决认定:涉案台标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最迟于2004年9月15日取得了涉案台标的有关著作权。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爱美德公司明确表示放弃起诉状中所提的第五点诉讼理由。同时,爱美德公司表示在案证据体现其使用诉争商标的最早时间为2008年11月。

另查,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做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简称第925号判决),维持了第11485号判决。

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爱美德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法律适用

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鉴于本案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本案被诉裁定的作出时间以及本案的审理时间处于2014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2001年《商标法》与2014年《商标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鉴于本案诉争商标为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本案争议申请的受理时间早于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间,而被诉裁定的作出时间晚于2014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4年《商标法》,而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

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根据爱美德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辩主张及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意见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告现有的在先著作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925号判决为终审判决,具备法律效力,在该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在第925号判决维持了第11485号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台标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最迟于2004年9月15日取得了涉案台标的有关著作权。因此,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取得涉案台标著作权的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爱美德公司关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对涉案台标不享有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将涉案台标水平翻转180°后得到的图形高度相似,四角星的长度和排列角度几乎完全相同,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海南旅游卫视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4、5表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于2004年已经启用了台标,其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1、12、13表明涉案台标已经广泛使用于节目和期刊报道等宣传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之爱美德公司所经营的旅游用品商品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所定位的旅游卫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可以认定爱美德公司接触了涉案台标。爱美德公司关于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未在其住所地的市级区域覆盖,其未接触海南旅游卫视公司涉案台标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诉争商标损害了海南旅游卫视公司的著作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的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
燕 云
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炫孜

书 记 员 刘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