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6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61海南电视台十楼。
法定代表人:谷晓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女,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海视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海南海视公司无须向***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差额31 564.59元。事实和理由:我司主张已经足额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的工资,原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的两项理由均不能成立。第一,虽然我司于2019年初调整了***的工资,但本次调薪是“调涨”而非“调降”,且没有调整***的绩效工资,调薪行为并未造成***工资收入下降。第二,我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知悉自己的工资收入与《中国旅游新闻》节目制播紧密相关,且***认可我司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关于我司没有足额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的认定严重违背了客观事实,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为盼。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海南海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首先绩效工资这部分我确实是不知道怎么算的,从我入职一直到离职这个期间,所有的绩效都是他们单方面去定的,我只负责干活,领导说我要干什么活我就干什么,是月底发工资,之所以之前一直都没有提出过异议,是因为之前的工资差不多是一个比较平稳的状态,而且后来因为增加了我的工作量,所以,我的工资是稍微有一些提升,而且那段时间,我是一直在加班,而且不止是晚上加班,周末也会加班,所以我当时的工资有的时候会很高,我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但是从2019年开始,我的工资一下就减少了,然后我才提出的异议,但至于他们所说的绩效工资,我不知道怎么去算的,海南海视公司应该给我一份书面的告诉我绩效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并且让我认可签字才行。而且2019年的时候,他说给我调工资,是单方面给我调岗,并没有经得我的同意。当时台里头也发了一个让大家签字的东西,但是我并没有签,但是他们就私自更改了。工资具体是怎么的改动我也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我当时的工资整体减少了。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海南海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0
150.13元(8955.27元*9.5个月*2)。
海南海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海南海视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35 794.8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曾以海南海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12月9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4234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海南海视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二、海南海视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35 794.86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海南海视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海南海视公司,任城市猎人合成编辑,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伙食补贴、加班工资,其中,基本工资为1750元”,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基本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如遇特殊情况顺延。第二十二条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海南海视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或使用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无论前述使用乙方是否获利……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节目创意、客户信息、公司节目重大调整需保密部分,视频、音频资料。乙方知晓本条款中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员工工资,员工之间不得互相打探和披露个人工资……乙方违反上述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最后出勤至2019年7月18日。
2019年7月16日,海南海视公司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旷工、虚报病假、对外发表不当言论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为由提出自2019年7月1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主张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750元+绩效工资(浮动)+加班工资(不固定)+伙食补贴(浮动)”,每月10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平均工资8955.27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平均工资2563.33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少发工资35 794.86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955.27元,并提交银行流水用以证明。海南海视公司认可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海南海视公司主张***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750元+绩效工资(浮动)+加班工资(不固定)+伙食补贴(70元/天,最多支付21天,按出勤天数计算)”,每月10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9年1月1日工资构成调整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浮动)+加班工资(不固定)+出勤绩效(70元/天,最多支付21天,按出勤天数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7363.33元,工资已足额支付,并提交如下证据用以证明:证据1.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工资单;证据2.《中国旅游新闻》停播微博截图;证据3.钉钉记录(显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7日请病假5天、2019年6月10日至6月14日请病假、2019年6月19日请病假1天、2019年6月24日至6月28日请病假、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请事假2天);证据4.仲裁庭审笔录;证据5.公证书。***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不清楚绩效及工资构成的计算方式,实发金额确实是其银行流水显示的实发金额;证据2中的账号认证信息是***,但经常作为传翊科技项目宣传使用;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病假工资没有标准;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2019年3月开始使用钉钉,但是没有培训,***很多操作错误,2019年已休5天年假,公司未告知《中国旅游新闻》节目停播会导致工资降低,***正常出勤;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公司未告知计算方式、浮动绩效以及是否与《中国旅游新闻》节目播放有关,知晓工资组成。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依据,海南海视公司提交证据1.微博截图[显示:微博名称“我是吃货小叶子”,6月24日19:19发表@海南卫视官方微博自从把我们组解散之后每月只发北京市最低保障金还要去人脸识别打卡由于我之前骨折脚受伤过……还算我旷工……附有工资单……6月24日20:05工作9年了签了无固定期……附有诊断证明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照片(显示甲方为海南海视公司,乙方空白,内容包括工资变更情况)……],证明***以多种形式对外披露其工资信息,违反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提交证据2.钉钉记录、微博截图,证明2019年6月10日至6月14日,***以“骨折复发”为由请病假(单位批准),2019年6月11日,***参观小米米家智能生活新品发布会,2019年6月12日、13日,***前往张家口南山生态公园游玩,与其请假事由不符;2019年6月24日至6月28日,***以“扭伤”为由休病假,但2019年6月24日,***参观展览,与请假事由不符;2019年6月21日(工作日),***私自外出参观CIT中国影音集成科技展,2019年6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提交证据3.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明微博截图均已进行证据保全。***认可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2019年6月10日至14日、6月24日至28日休病假,不认可其他证明目的。
另,***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海南海视公司与***在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海南海视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欠付工资35 794.86元;3.海南海视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582.1元;4.海南海视公司赔偿因未足额缴存公积金给***造成的损失36 000元”,后又撤回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伙食补贴、加班工资,其中,基本工资为1750元”,现海南海视公司主张2019年1月1日调整了***的工资构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协商一致以及调整后绩效工资的支付依据及标准,亦未举证证明曾告知***工资与《中国旅游新闻》节目制播有关且***对此知晓,而***对此不予认可。结合银行流水可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实发工资数额明显低于2018年度的实发工资数额,海南海视公司虽提交了工资单,***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公司计算的绩效及工资构成,故对海南海视公司的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关于海南海视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海南海视公司主张***2019年7月旷工1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认可其2019年6月3日至6月7日、6月10日至6月14日、6月19日、6月24日至6月28日请病假,7月1日至7月2日请事假,故海南海视公司应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差额31 564.59元。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员工工资属于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探和披露个人工资,而***在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工资单,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海南海视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故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海南海视公司认可与***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均未对第一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与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资差额31 564.59元;三、驳回***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海南海视公司上诉主张已经足额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的工资,虽然公司于2019年初调整了***的工资,但本次调薪是“调涨”而非“调降”,调薪行为并未造成***工资收入下降;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知悉自己的工资收入与《中国旅游新闻》节目制播紧密相关,原审法院认定海南海视公司没有足额支付***诉争期间的工资违背了客观事实。
对此本院认为,海南海视公司虽主张2019年1月1日调整了***的工资构成系涨薪而非降薪,且曾告知***工资与《中国旅游新闻》节目制播有关、***对此亦明确知晓,但***对此不予认可。而结合***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亦可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实发工资数额确实明显低于2018年度的实发工资数额;海南海视公司虽提交了工资单,***亦认可其真实性,但其不认可公司计算绩效的方式及工资构成,鉴于海南海视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就工资调整协商一致以及调整后绩效工资的支付依据、标准,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明确告知***工资与《中国旅游新闻》节目制播有关且***对此明确知情并认可,故对海南海视公司关于其已足额支付***诉争期间工资,不应支付工资差额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海南海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陈文文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沈 力
法 官 助 理 徐 仙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