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23940号
原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海口市南沙路61海南电视台十楼。
法定代表人:谷晓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传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视频部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源,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05民初13460号原告***与被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5民初1346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于 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