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

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02执监6号
申请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克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凤山,该公司负责人。
利害关系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邓纯举,主任。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8)黑0502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利害关系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享有的债权200万元,同时申请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担保。2019年6月5日,利害关系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黑0502财保2号之二民事裁定,撤销(2018)黑0502财保2号民事裁定。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8)黑0502财保2号之二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利害关系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但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故对此裁定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黑0502财保2号之二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王广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