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民特51号
申请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0委昌盛A组。
法定代表人:姜凤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环,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西路东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申请人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任 重
审判员 顾立宏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峻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