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5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西**-**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西路东**号号。

法定代表人:孙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东,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建胜村。

负责人:董福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东,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本案在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异议,未进行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