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

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与双鸭山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民初1283号
原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西路东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克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该公司技术部副部长。
被告:双鸭山市民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90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雪,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利,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计688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成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