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

刘某与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02民初2419号 原告:刘某,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西路东280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