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502民初2419号
原告:刘某,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西路东280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