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50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三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王氏国信城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二路H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王氏国信城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2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