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505民初1号
原告: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鸭山市金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