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154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4154号
原告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招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华招易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静娟
法官助理孙成伟 书记员周科旭